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改正。”
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一)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二)股东、合伙人、关联方;(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
总体而言,向协会发起报送变更应当遵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变更30个工作日内,其余事项10个工作日内的时限要求。
2022年7月上海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该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于2023年6月离职,截至检查日该管理人未向协会报告相关情况。因存在上述以及其他五项违规行为,该管理人被撤销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4)486号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年10月上海某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2023年5月该管理人办公地址发生变化,该管理人未及时向协会报告和更新相关信息。因存在上述以及其他三项违规行为,该管理人被撤销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4)488号纪律处分决定书】。
中基协在2024年7月向部分相关私募管理人发送过站内信《关于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的提醒-出资人不一致》,在8月向部分相关私募管理人发送过站内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的提示》,在私募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页面,也提供了“管理人填报信息与工商不一致”的查询选项,可以明确中基协已经和工商系统之间实现信息互通。
证监局方面比如深圳证监局也在配合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的规定,与中基协形成联动闭环监管。
严监管是大趋势,合规是管理人的生命线,管理人朋友们应当尽可能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变更30个工作日内,其余事项10个工作日内的时限要求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手续,以免受到辖区证监局和协会的相关处罚,被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甚至注销管理人登记。
(来源:私募帮帮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