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合伙制私募基金涉税问题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涉税问题
三、契约制私募基金涉税问题
四、结语
01
合伙制私募基金涉税问题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私募基金最常见、亦最普遍适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因为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可有效避免双重所得税的收缴。下文将会主要从所得税、增值税两个主要税收方面进行分析。
01 所得税
(1)分红收益
合伙作为一种特殊企业形式,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企业层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本身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需缴纳分红收益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合伙企业所得税适用原则进行了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分后税,不仅包括实际分配的收益,还包括未实际分配但已经产生的收益,即只要合伙企业当年产生了分红收益,累积了应纳税所得额,就应当将相应分红收益应纳税所得额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由合伙人各自进行所得税的缴纳。
(2)份额转让所得
(有限)合伙在转让其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份额时,所得税亦适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对应分配、未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再由各合伙人进行对应分配比例的所得税缴纳。
法人投资者、管理人在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时,应将其转让份额所得收入并入其他收入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时,应将其转让份额所得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管理费
管理费为管理人在私募基金运营管理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一般为1%-2%,此部分的收入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增值税
(1)分红收益
资管新规出台前,存在将“名股实债”中的投资收益认定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征缴增值税的行为,但证监会已对管理人承诺保本保收益进行明令禁止。
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分红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股息等性质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2)份额转让所得
转让合伙份额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3)管理费
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按照相应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超过500万,就应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所管理的资管产品产生收入需要并入管理人收入一并申报。即,管理人因资管产品收入、管理人收入合并申报导致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超过500万的,仍需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4)业绩报酬
实务中,对于业绩报酬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若将业绩报酬认定为投资收益,则将其按照2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若将业绩报酬认定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则在将其按照2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还需缴纳增值税。
近两年,税务部门逐渐明确了对业绩报酬的性质认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一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因此,若基金管理人每一年度从基金获取的投资收益不超过500万元,应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一旦管理人获取投资收益超过500万元,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如管理人未依法申请等级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会出具《责令限改通知书》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规定期限后,管理人仍逾期未申请登记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为止,除此之外,管理人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会进一步影响基金管理人的纳税信用评分。
02
公司制私募基金涉税问题
公司型私募基金形式由于其面临的所得税双重缴纳问题,不常受投资者青睐。整体来说,公司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规则基本相同,除基金本身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点不同外。
以下,法融团队就对公司型私募基金涉及的某些免税、低税率政策展开叙述,其他与合伙制基金税收规则相同的地方,不再赘述。
01 股息红利(符合条件可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需连续持有该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
03
契约制私募基金涉税问题
契约制私募基金本质上属于信托式基金,资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持有人之间根据信托契约确定各方权利义务,通过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资金。
01 所得税
(1)分红、转让收益
契约型私募基金因其本身不是法律主体、不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基金本身的分红或份额转让都无需缴纳所得税。具体分红收益、转让收益由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各自按照25%、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管理费
契约型私募基金中,管理人并不进行投资,仅承担管理人职责。因此,管理费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相应所得税。
02 增值税
投资者将持有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内“金融服务”类下的“金融商品转让”,法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应按照6%、3%的税率依法缴纳增值税。但投资者购入并持有基金、信托等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以上所述“金融商品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对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承担纳税义务。虽然管理人是法定纳税义务人,但增值税税款本身仍应由契约型基金本身来承担,管理人在起草基金合同时应当注意明确税款承担义务人。
04
结语
综上,不同形式的私募基金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大有不同。实务中,综合考虑监管政策、投资风险以及税务问题等因素,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更多以合伙型为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更多以契约型形式组织建立。法融团队在此建议,若要新设一个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应提前做好功课,选择更有利于投资合作的组织形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来源:轴之承法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