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河南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河南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河南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办公地址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三、未妥善保存个别基金产品评级材料和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年1月3日
(来源:募立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