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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浙江证监局对某私募发布督促通知!
2025-01-07798

12月2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一则通知,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股东或合伙人发生变更后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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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局通知原文


通知原文

浙江证监局关于及时更新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的通知(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名称、股东、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现比对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发现你单位股东或合伙人发生变更,但尚未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请在收到本通知后按基金业协会有关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25日

12月中旬,中基协针对工商和协会股东、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短暂的几个工作日的公示12月底,证监局针对辖区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一对一的短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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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审核

1、出资方式和出资架构

变更需确保不存在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等情况。出资架构应简明、清晰、稳定。

2、出资能力

申请人需要说明出资人对已实缴资金及股权转让款的合法来源并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对于自然人出资人,需要提供纳税证明、工资流水等材料;对于非自然人出资人,需要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等说明收入来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冲突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最近5年内不得从事冲突业务。如果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其持有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25%。

4、任职要求

主要出资人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出资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5、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特别规定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自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此外,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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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如后续仍未按要求及时履行相应信息变更手续,协会将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公示,并视情况按照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如无展业计划,请及时主动注销登记。

(来源:募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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