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15年11月—2020年6月,中某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集团”)及其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洲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过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某公司、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在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举办宣传会、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集团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和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所得资金归集于中某集团账户,主要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支付销售佣金、个人挥霍、对外投资等。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38.22亿余元。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岑某、庄某构成集资诈骗罪,集团被判罚金1亿元,两名主犯被判无期。
案件警示
投资者要警惕“假央企”利用“伪私募”进行非法集资,警惕其虚构对外贸易项目、伪造财务资料发行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防范以虚假担保诱骗投资人投资,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