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规定可知,办理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有6个月时间或5次补正的限制,如果管理人发行产品的时间是在这6个月之内,并且补正次数没有超过5次,是可以正常发行产品的。
根据中基协Ambers系统要求,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分为8大类: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
2、分支机构、子公司信息及关联方信息变更
3、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
4、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
5、出资人变更
6、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
7、高管变更
8、管理人挂牌上市情况变更
备注:其中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到期3个月内
仍未提交展期申请或清算申请
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
将无法办理新设基金备案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自2021年二季度起,针对管理人疑似错报、漏报信息行为,协会将通过AMBERS系统站内信、邮件(以管理人在系统中填报邮箱地址为准)等方式,向管理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发送信息核查通知,进行私募行业信息报送常态化核查。
管理人应当自接到信息核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结通知所列事项,逾期未办结者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在协会官网对外公示。
每季度信息报送开始前,管理人须确保前期的所有信息核查事项均已办结。
管理人在办结信息核查事项后,方可办理新设基金备案等手续。协会将针对重点管理人同步采取线下约谈、限期全面自查整改等措施。
未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根据中基协《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此类属于信息报送异常的情形之一。
未按时在信披系统报送相关信披报告
累计达2次
根据中基协《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9月30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在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两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同时,自2018年11月1日起,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行上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总结来看,主要涉及到信披备份系统的以下报表:
1、证券类基金季报。每季度结束后1个自然月末之前,私募管理人需在信披系统报送在管证券类基金的季报。目前股权类鼓励报送,不强制。
2、证券类基金年报。每年4月30日前,私募管理人需在信披系统报送证券类基金的年报,主要包括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净值表现、主要财务指标、利润分配情况、投资组合情况、基金份额变动情况、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报告等。
3、股权/创投基金半年报。每年9月30日前,私募管理人需在信披系统报送股权/创投基金的半年报,主要包括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
4、股权/创投基金年报。每年6月30日前,私募管理人需在信披系统报送股权/创投基金的年报,有限合伙及公司型基金需提交审计报告。
针对以上几类,如果未报送累计达2次,将会被暂停产品备案。
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
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根据中基协《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此处的信息报送义务是指AMBERS系统,这里主要包括三类信息更新:
1、基金产品季度更新。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自然月末之前,私募管理人需要在AMBERS系统报送在管私募基金的季度更新,内容包括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和私募基金运行信息更新。
2、管理人年度信息更新。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私募管理人需要AMBERS系统报送管理人的年度信息更新,主要更新办公地址、员工人数、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等基本信息,每年至少1次且至多4次。如管理人在年度更新时无需要更新事项,在相关开放窗口的界面点击“提交”即可。
3、管理人重大事项报送。私募管理人在发生重大事项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需要在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且未整改前
根据中基协《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高管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中基协《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私募管理人高管要满足以下要求: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2、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4、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高管人员,应当每年度完成15学时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目前,中基协在私募管理人信息公示页面对外公示了每位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如果在从业资格方面还存在问题的管理人,建议大家及时整改,避免未来发生合规经营风险。
有其他行政及自律处罚
如果私募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的事项,被监管部门处罚,也有可能会被暂停产品备案。
在各地证监局对私募管理人进行日常风险排查及各类监管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会将相关信息同步至中基协。
也就是说,私募管理人被证监局行政处罚以后,还有可能会被中基协进行自律处罚。
紧急情况暂停备案
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暂停备案:
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来源:募立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