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警示(四)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参与专网通信等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且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
(一)通过智能自组网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委托隋某力控制的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地通)生产硬件产品。根据购销合同,华讯方舟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从上海星地通等供应商采购货物,经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等客户销售至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一代)。整个业务链条上的公司,包括上海星地通、北京新一代等,均由隋某力控制或指定,且无实物流转(含采购、生产、销售等),其中,富申实业等客户为隋某力指定的通道公司(收取1%至3%通道费)。该硬件产品业务是以隋某力为核心的空转自循环业务,故硬件产品未实现最终销售。
此外,华讯方舟凭空将软件产品销售增加到前述硬件生产销售业务中,但是,该软件与硬件完全没有关系,且未烧录至硬件。根据购销合同,南京华讯将软件产品经富申实业等客户销售至华讯方舟时任副总经理袁某实际控制的江苏海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且销售回款资金实际来源于华讯方舟的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故软件产品未实现最终销售。
通过开展硬件和软件产品销售业务,华讯方舟自2015年至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267,141,025.42元、607,987,290.61元、858,447,521.22元、1,022,753,163.01元、208,077,343.10元和-4,688,413.19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30.43%、37.93%、48.77%、67.37%、83.14%和10.04%;虚增利润分别为74,795,725.90元、227,546,717.99元、312,435,145.82元、348,616,617.65元、34,523,783.04元和-98,403,161.3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比例为28.50%、114%、188.88%、70.27%、2.25%和9.07%。
(二)通过雷达等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通过与虞某控制的公司开展雷达等业务,华讯方舟自2015年至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322,314,734.27元、685,207,519.92元、175,431,793.14元和172,901,851.4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36.72%、42.74%、9.97%和11.39%;虚增利润分别为55,669,376.47元、55,338,223.61元、55,816,266.63元和50,788,801.98元,占当年披露利润金额比例为21.21%、27.73%、33.74%和10.24%。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至2019年,华讯方舟及其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向民生金租、天浩投资、财达证券和叶某林等提供对外担保累计219,098.44万元,但是,华讯方舟未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其中,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113,829.0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0.32%;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99,186.8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3.21%;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136,607.8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1.84%。
(四)处罚结果
2024年2月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号),认定华讯方舟财务造假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华讯方舟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讯方舟时任法定代表人吴光胜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华讯方舟时任财务总监张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华讯方舟时任董事代燕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华讯方舟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诸志超、李承刚、黄立锋、潘忠祥、余勇、汤琪、刘琳、路威、吴晓光、何国林、欧阳森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来源:山西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