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警示(三)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及利润,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自2009年起,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舜天)与隋某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但是,在该通讯器材内贸业务中,江苏舜天存在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行为,且不承担产品风险,并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业务,江苏舜天自2009年至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共计10,333,448,392.98元,虚增营业成本共计9,398,996,635.72元,虚增利润共计934,451,757.26元。江苏舜天的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属于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自循环业务,予以确认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无商业实质,导致江苏舜天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4月30日,江苏舜天发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通讯器材内贸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200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但是,该公告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然存在虚假记载。
(二)处罚结果
2024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号),认定江苏舜天披露的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4月30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舜天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苏舜天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苏舜天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桂生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苏舜天时任副总经理王重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焱、时任分公司副总经理赵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外,高松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高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来源:山西证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