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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警示宣传材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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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警示宣传材料(二)
2024-12-05
82
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始终是证券监管执法重点。
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第三届国际金融领袖投资峰会上表示,针对财务造假的顽疾,中国证监会加强部际之间的协调和央地之间的协同,强化全面立体追责,构建综合惩防体系,精准有效地开展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截至2024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2024年查办相关案件658件,罚没款金额110亿元,已经超过2023年全年罚没金额,有力地震慑财务造假方面的违法犯罪主体,彰显中国证监会对惩治财务造假的决心和信心,以及从严执法的力度和广度。
现就2024年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整理汇总,以期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引以为戒。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警示(二)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券发行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且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相关信息
(一)2016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在交易所市场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了“15宜集债”“16宜华01”“18宜华01”“18宜华02”“18宜华03”“19宜华01”“19宜华02”等7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了“16宜集01”“16宜集02”“16宜华E1”等3期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了“17宜华企业MTN001”“17宜华企业MTN002”等2期中期票据。在上述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宜华集团的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于2016年至2019年通过虚构境内销售业务、高报出口货物销售额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宜华集团披露的2016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相关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期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宜华集团未按照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
(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宜华集团自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发生10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违约;自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收到7件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文书;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发生2次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3次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3次被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上述情况,宜华集团均未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处罚结果
2024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0号),认定宜华集团相关年度报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以及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宜华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宜华集团时任董事长刘绍喜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宜华集团时任总经理刘绍香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宜华集团时任财务总监邹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此外,刘绍香按照刘绍喜的授意安排,组织实施宜华集团相关违法事项,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刘绍香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来源:山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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