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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未按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某私募被出具警示函!
2024-11-144

10月21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
二是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是未按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15日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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