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基金行业中,托管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当托管人未能履行其职责,甚至违法违规时,其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便成为了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私募股权基金并未强制要求全部托管,但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必须进行托管:
1、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私募基金应当进行托管;
2、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等制度措施的除外;
3、基金备案后有扩募计划的;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这些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信息披露及提供投资者服务等。
在基金合同中,托管人的职责和义务通常会被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这些合同条款旨在确保托管人能够全面、准确地履行其职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托管人因违法违规或未能履行职责而导致投资者损失时,其赔偿责任便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托管人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当托管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导致投资者损失时,托管人需要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托管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并未直接导致投资者损失,但却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导致了间接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托管人可能需要与管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当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投资者损失时,他们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实际仅募集了300万元就号称成立,M银行在接到管理人划款300万元给目标公司的投资指令后,将基金开设账户内的300万元汇入了投资的目标公司账户。
但基金到期却没有兑付,投资者史某起诉要求基金管理人中泰富公司、基金托管人M银行对其投资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的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基金管理人中泰富公司在基金本来不能成立的情况下用未足额募集的认购资金投资至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未能上市或被并购,应当依合同约定回购史某的投资份额。
由于M银行作为托管人在执行付款指令时,没有审核基金成立的条件,法院认定M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未对管理人的投资或管投后管理情况进行询问或督促,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托管人义务。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M银行对管理人的全部债务向史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本案二审中,律师主张: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在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交割、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M银行对划款的投资指令也仅限于形式审查。
托管人不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承担的责任界限也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相区别,在尽可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应过分加重托管人责任。
故为贯彻民法公平原则和权利与义务、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一般原则,应该综合考量M银行在本案中未充分审核划款指令的过错程度、对造成损失的影响以及与投资人所遭受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托管人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来源:募立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