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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未及时申请私募产品备案,天津某私募被协会警告!
2024-11-0153

10月11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中***(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中基协处分(2024)421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中***(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中***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318号)。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中***存在未及时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违规事实,具体如下:
中***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的“昆山铁信创盈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山铁信创盈”)、“嘉兴中***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贰号”)、“北京君德铁富矿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铁德闵融富(昆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对外募集资金,并对外进行投资,相关合伙企业以投资活动为目的,采用基金形式运作,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属于应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中***未及时将相关产品进行备案,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规定。2022年10月10日,中***不再担任“昆山铁信创盈”执行事务合伙人;2023年11月,“中***贰号”已注销工商登记,纪律处分措施裁量已考虑前述情况。
以上事实有法律意见书、机构情况说明、基金合同、投资协议、银行账户流水、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劳动合同、电话记录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中***进行警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9月13日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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