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募集办法”),2016年7月15日开始实施。主要规定了募集阶段的回访。——募集回访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适当性办法”)以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适当性指引”),2017年7月1日生效实施。主要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的回访。——适当性回访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 | ||
(基金成立前的回访) | 回访安排(基金成立后的回访) | |
确认,并给予了投资者“反悔”的机会 | 产品的适当性匹配以及是否发生了变化 | |
期满之后进行 | 基金的普通投资者,对持有R5等级基金的普 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
1、界定:
募集回访是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程序之一。回访的目的是对投资者认购私募基金行为的再次确认,给投资者吃“后悔药”的机会。(基金成立前的回访!)
2、是否强制要求:
募集回访截止目前仍属于鼓励性安排,并非监管强制性要求。所以具体看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募集机构有进行募集回访的义务。如由此项约定则应遵照契约精神进行回访,否则会涉及违约。
3、时间:
在投资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期满之后进行。
4、回访操作者:
募集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切记:冷静期内的回访、从事基金推介业务人员的回访通通都是无效滴!)
5、回访对象:
认购私募基金的普通合格投资者。
同时,对以下列明机构可不进行回访:
符合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可以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和回访安排。
6、回访内容:
根据募集办法第三十条,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八大问题:
①是否为本人进行回访,
②是否为本人签署文件,
③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④是否了解风险能力与基金的匹配情况,
⑤是否了解认购基金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⑥是否了解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
⑦是否了解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⑧是否了解纠纷解决安排
7、回访形式: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 ,切记做好留痕!
1、界定:
募集回访当前仍属于鼓励性安排,除非募集机构内部制度或基金合同对此特别约定。若有约定,则需要按约定执行募集回访,否则有不合规或违约风险。
1、投资者追加投资适用冷静期规定,需要回访吗?
来源:私募帮帮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