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勤勉义务法条梳理
及常见违规情形
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人的委托,并对受托的投资人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双方形成信托关系。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是对于其是否充分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是投资人以及监管机构高度关注的,随着投资人就其投资损失主张基金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职义务并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日益增多,但“是否充分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本身就具有主观性,因此通过梳理有关管理人“勤勉义务”相关法条及整理监管机构披露的常见违反“勤勉义务”的违规情形,以兹各管理人能够充分认识并重视自身应尽的勤勉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勤勉义务相关法律规定
基金管理人勤勉义务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部门规则和协会的自律规则中均有体现,具体条文整理如下:
序号 | 施行时间 | 名称 | 效力级别 | 具体内容 |
1 | 2001年10月0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法律 |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
2 | 2015年04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
3 | 2023年09月01日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
4 | 2014年08月21日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5 | 2023年03月01日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修订)》 |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6 | 2018年04月27日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第二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第八条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
7 | 2023年05月01日 |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 行业规定 |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
8 | 2018年03月27日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 | 第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或者相关当事人依法和解,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主动作出说明或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凡是能够主动说明情况或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不启动调查,不采取纪律处分或不进一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减免行政处罚。 | |
9 | 2024年08月01日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 第三条 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等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树立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理念,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稳健的投资策略,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技术及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10 | 2016年07月15日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第六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 |
11 | 2017年07月01日 |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 第四条 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指引,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诚实信用深入调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及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投诉风险。 | |
12 | 2016年07月15日 |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13 | 2016年07月15日 |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 |
14 | 2016年07月15日 |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 |
15 | 2016年02月01日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 |
16 | 2017年03月01日 |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勤勉义务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到行业自律规则等方面均进行了规定,但鉴于该义务过于抽象,实务中,基金管理人因未尽勤勉义务而被中基协自律处分、证监局行政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通过梳理管理人自律处罚相关案例,并总结如下常见的违规情形,以期对各管理人合规运营有所启示。
二、基金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的违规情形
(一)募集及适当性管理方面
在募集及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于“未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或制度未实际落实到位”“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评估”“承诺保本保收益”“未进行冷静期回访”等,典型情形:
(二)投资运作方面
投资运作方面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于“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不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未履行尽调及投后管理职责”等,典型的情形有:
基金管理人在清算退出阶段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算退出,是否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等,主要集中在:
总结
总之,基金管理人的勤勉义务一方面来自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以及行业自律规定,另一方面来自于基金合同中的约定,基金管理人能够做到勤勉尽职,虽不能保证一定能够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但是在风险来临时,管理人却能够获得较大的主动权。即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存在上述违规情形,即使事后表明管理人的选择并非最佳路径,也不能因此认定管理人应对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来源: 绿碳金融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