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处分(2024)355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
协会向广东**福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201号),广东**福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01
基本事实
经查,广东**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未按约定或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深圳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云*荣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盛*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广东**福管理的三只私募基金产品.
根据广东**福向协会提供的情况说明,广东**福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为通过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披露。
截至2023年11月,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未见广东**福向上述三只产品的投资者辽宁辽河大力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宝瓶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大臧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部分产品资产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
广东**福提供的深圳磁*、盛*一号、深圳百**新一代信息技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为实缴出资材料,该实缴出资材料显示该三只产品的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实缴金额低于1000万。
由于实缴出资材料无法证明机构净资产状况,因此该资产证明文件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风险测评不规范
深圳市未来美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标注每题分值、评分区间对应风险类型,提示、诱导投资者达到预期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02
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广东**福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7月26日
(来源:募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