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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对投资者隐瞒高管被判处刑罚!广东某私募被协会公开谴责
2024-09-2085

9月13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广东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01

隐瞒投资者高管被判处刑罚


基本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向广东盖*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217号),广东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广东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盖*相关高管人员被判处刑罚,广东盖*未就该事项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二是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第一,广东盖*相关高管人员被判处刑罚,广东盖*未就该事项向协会报告;

第二,根据广东盖*陈述,现任合规风控负责人于2023年1月任职,2023年11月广东盖*才向协会申请更新高管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人民法院判决书、机构核查报告、资产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信息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02
公开谴责

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广东盖*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03
小结

广东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及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包括其高管人员被判处刑罚未向投资者和协会报告、以及延迟更新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等违规行为,已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开谴责。

此案例提醒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公司内部的重大变动应及时通报监管机构,并对投资者保持透明度。未能遵守规定将可能导致严厉的纪律处分。各机构应以此为鉴,加强内控管理,避免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

(来源:私募帮帮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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