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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某私募将唯一基金财产投向借贷业务,被中基协注销管理人登记!
2024-09-14158

9月6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华*(广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分:撤销广东华*股权管理人登记。


中基协处分(2024)347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华*(广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广东华*股权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185号)。广东华*股权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广东华*股权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将私募基金财产投向借贷业务。“深圳太*东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太*基金")于2019年12月在协会完成备案,系广东华*股权在协会备案的唯一一只私募基金产品;2019年12月4日,“深圳太*基金”与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太*基金"向某网络公司借款599.4万元;2019年12月5、6日,“深圳太*基金”向单一投资者许某某累计募集599.4万元并向某网络公司转账共计599.4万元,即“深圳太*基金”的财产全部用于借贷。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一条第(二)项关于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贷活动的规定。
二是向协会提供不真实的基金备案文件和信息。广东华*股权备案“深圳太*基金”过程中,向协会提供了签署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承诺“本机构承诺,所设立私募基金不存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向协会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的《备案反馈意见回复》,称"本基金拟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及具备高成长、高技术、高潜力的中小型企业”,拟投资于3个项目公司,其中并不包括某网络公司;但广东华*股权向协会提供《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备案反馈意见回复》前,“深圳太*基金”已经与某网络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并向某网络公司借款599.4万元。此外,广东华*股权备案“深圳太*基金”过程中在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了“深圳太*基金”基金财产银行账户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但广东华*股权在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承认并未给“深圳太*基金”开立基金托管账户,也并未开立基金财产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广东华*股权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7月17日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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