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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利用基金财产牟利,某私募机构被中基协暂停产品备案12个月!
2024-09-10200

9月6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湘*控股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分:对湘*控股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中基协处分(2024)342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控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湘*控股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94号)。湘*控股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湘*控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材料
根据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湘*控股存在“部分档案材料遗失”的违规问题,湘*控股对此予以承认。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完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一是根据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湘*控股部分投管产品“湘*乾利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投资者的基金合同和投资者适当性材料遗漏投资者签字。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利用基金财产牟利
一是湘*控股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二级转售服务协议》,约定湘*控股以其在管产品或作为委托人管理的资管产品认购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完成二级转售服务,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湘*控股支付补差费用。湘*控股后续通过在管产品在二级市场认购相关债券,且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6月16日分别向湘*控股支付补差款。
二是湘*控股与某有限公司签署《二级转售服务协议》,约定湘*控股以其在管产品或作为委托人管理的资管产品认购某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完成二级转售服务,某有限公司向湘*控股支付补差费用。湘*控股后续通过在管产品在二级市场认购相关债券,且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6月21日、8月17日分别向湘*控股支付补差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未披露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湘*控股通过其在管产品“湘*乾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乾利1号”)、“湘*乾利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乾利2号”)于2021年12月29日在一级市场认购某建设有限公司所发行某债券共计27000万元,该债券实际发行量30000万元。经查询“乾利2号”募集户银行流水,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认购“乾利2号”金额15000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乾利2号”的投资者除某科技有限公司外,还存在多名自然人及机构投资者,湘*控股未就前述相关交易及关联关系进行披露。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湘*控股书面情况说明、《二级转售服务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申辩意见
湘*控股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湘*控股认为,作为“乾利1号”“乾利2号”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在“乾利2号”基金认购某债券的过程中,虽然已经发现该基金的投资者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债券发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存在股权的关联,但是因为对法律法规理解的不同,并且由于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均属于国有公司,《公司法》也规定国有公司不仅因同受国家控制而具有关联关系。而且,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案涉“乾利2号”基金是由湘*控股依法依约行使投资决策权,并不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干扰与控制。“乾利2号”投资认购相关债券的行为不应当属于关联交易。即使认定为关联交易,湘*控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认购交易的行为,也足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三、审理意见与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湘*控股对于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同受某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控制予以承认,此外,根据工商系统登记信息,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除了在股权上存在关联关系之外,还存在董事、监事的人员重合,可以认定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湘*控股未就某科技有限公司认购“乾利2号”及“乾利2号”购买某建设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向其他外部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湘*控股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7月10日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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