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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向投资者出具误导性陈述材料,深圳某私募被暂停产品备案6个月!
2024-09-06115

8月30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对深圳市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维持纪律处分:申请人采取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基协复核(2024)21号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


申请人:深圳市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斯**)

申请人不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4)25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出纪律处分复核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一、纪律处分情况

2024年1月22日,协会向申请人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20号)。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经审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向投资者出具误导性陈述材料,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管理人不得按照类似存款计息的方法计提并支付投资者收益。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斯**一南联大厦长租项目私募股权基金”“南联大厦长租项目私募股权基金2期”(以下合称“南联大厦长租项目基金”)系申请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申请人于2018年6月至9月向“南联大厦长租项目基金”的多名投资者提供《财务通知书》,其中载明“业绩比较基准”“按季度分配收益”“本金收益合计”等,以季度为分配期限,向投资者列明具体分配日及相应的具体分配金额和本金收益合计。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弓I》第二十五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管理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申请人在协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吴*,但自律检查过程中,申请人向协会提供的情况说明载明,吴*已于2021年8月从申请人离职。上述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二、申辩意见

申请人向协会提交了复核申请书,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具体申辩理由如下:

一,关于向投资者出具误导性陈述材料,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其一,申请人从未进行误导性陈述并承诺刚性兑付,相关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等已包含条款明确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已对相关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其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是基于对当时市场前景、项目情况等众多因素的考量,不可因为当前市场发生变化、部分投资者未能退出,便反推申请人前期存在违规行为;

其三,申请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并缴款后,应投资者要求出具《财务通知书》,该文件仅为对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事后确认,无法对投资者先前的投资行为产生影响,且该行为在当地私募市场为常见操作;

其四,《财务通知书》的“业绩比较基准”只阐述预估收益目标,其中也写明“投资凭证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合同条款,相关收益以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为主”
其五,在基金未满足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未向也未指定第三方向投资者分配过任何收益。

第二,关于管理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申请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吴丹确已离职,其离职后,申请人曾尝试变更法定代表人,而由于诉讼纠纷、政策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有任职要求等原因,申请人未能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也一直未物色到合适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

对于前述申辩理由,申请人在前期纪律处分申辩阶段已提出并充分阐述。

三、复核意见

协会组成复核小组,对相关事实和申辩材料进行复核,有关复核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向投资者出具误导性陈述材料,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向投资者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申请人主张其向投资者出具的《财务通知书》仅为对基金份额的事后确认,“业绩比较基准”仅阐述预估收益目标。然而,申请人在已向投资者出具《基金份额确认函》的基础上,另行出具《财务通知书》,其中,除投资金额外,载明“业绩比较基准”“按季度分配收益”“本金收益合计”等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等概念时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用以明示或暗示基金预期收益,误导投资者。《财务通知书》以季度为分配期限,以表格形式列明基金收益计划分配的具体分配日、具体分配金额以及本金收益合计金额,上述内容足以误导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因此,对申请人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申请人有关《财务通知书》在合同签订及缴款后才出具给投资者、基金合同等材料已包含不得承诺担保基金财产收益状况的条款等主张,无法否定申请人向投资者出具具有产生刚性兑付预期误导性陈述材料的违规事实。

第二,管理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对相关违规事实也予以承认。申请人表明其曾尝试变更法定代表人、未找到合适人选等情形,协会前期作出纪律处分时已充分考虑。然而,自申请人登记法定代表人吴*离职至今已近三年,该项违规行为仍未完成整改、持续存在因此,对申请人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协会对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书》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违规行为、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申请人采取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的纪律处分,事实清楚,裁量适度,依据充分,程序正当。

四、复核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复核情况,根据《纪律处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协会决定: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4)251号)对申请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8月19日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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