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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监管】多地证监局对私募管理人进行“异常情况”自查!
2024-09-0543



NO.01


多地证监局要求辖区

内私募自查

江苏证监局



文件发布时间:2024年8月21日

重点关注内容:

1、工商与中基协登记的机构名称不一致;

2、工商与中基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
3、工商与中基协登记的出资人名称不一致;
4、专职员工人数不足5人;
5、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职务空缺;
6、合规风控负责人职务空缺。

需书写文件内容:附件1《合规自查表》和附件2《公示情况说明》

报告截至时间:2024年9月6日

注意: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后扫描为PDF格式(《合规自查表》另需发送一份EXCEL格式),所有材料打包压缩后通过系统上报。

特别提醒:江苏证监局的自查内容在中基协发文的通知中明确了不一致的细节,主要关注了出资人、高管的信息不一致及高管缺失问题。

四川证监局



文件发布时间:2024年8月26日

重点关注内容:

1、工商与中基协登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一致;
2、中基协登记的一般从业人员不一致;
3、工商与中基协登记的出资人名称不一致;
4、中基协登记的关联方信息不一致;
5、中基协登记的公司及分支机构办公地址不一致;

需书写文件内容:附件《信息报送自查情况表》

报告截至时间:2024年9月15日

特别提醒:四川证监局的自查内容在中基协发文的通知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合规性,包含人员社保问题、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分公司)地址、人员职责分工的问题,并且在表格内列明了合规要求等。



NO.02


中基协政策回顾

结合本次证监局的自查,可以看出是匹配中基协8月9日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的提示》,那我们一起回顾一下:

中基协在通知中指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相关要求

1

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2

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3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根据上述的规定要求,中基协要求管理人做好自查,如发现相关事项已变更但尚未向协会提交变更申请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



NO.03


小结

自今年以来,私募行业的监管框架不断得到强化与完善,标志着该行业正迈向更加规范化的成长路径。在转型过程中,违规行为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审视与清理,促使行业加速出清。

这一趋势将有希望净化行业环境,推动私募业向更加健康、优质的方向发展,实现生态的持续优化与提升。

(来源:募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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