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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宁波私募因未定期开展自查、信披报告中分配存在遗漏等问题,被监管警示
2026-11-042

2026年10月15日,宁波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浙江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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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查,浙江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1.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

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与登记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3.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

向投资者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分配信息存在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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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受处分机构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浙江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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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证监局〔2026〕38号

行政监管措施

浙江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与登记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是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向投资者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分配信息存在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6个月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月*日

(来源:宁波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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