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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管兼职
三、高管变更与离职
一、高管选任
Q: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具体而言:
1.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情形:(1)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2)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3)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职要求。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3.诚信要求。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有《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4.工作经验要求。应当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5.投资管理业绩要求。需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6.不得挂靠。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挂靠人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来源中基协官网问答库
投资负责人任职条件一览表
延伸说明: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经验 + 业绩双要求,不满足任一项均可能被退回。
二、高管兼职
中基协关于“员工兼职”的问答汇总
Q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可以兼职吗?对兼职情况的要求是什么?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兼职,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1.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兼职范围:(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三)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Q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兼职?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兼职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此外,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十条的规定,(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三)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等,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兼职范围。
Q3:高管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者监事,是否属于兼职?
答: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十条的规定,高管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者监事不属于兼职。
Q4: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出资人竞业禁止及兼职要求是什么?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此外,《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出资或者执业有限制的,相关人员在限制期限内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Q5:合规风控负责人能否兼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事?
答:高管在申请机构或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者监事不属于兼职。因此,合规风控负责人可以兼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事。
Q6: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可以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
答:合规风控负责人兼职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六条等规定,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合规风控负责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Q7:对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什么能力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规定,其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具有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和投资管理业绩等。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三、高管变更与离职
元年提醒:
新登记管理人,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完成前,不可更换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投资高管、合规风控负责人。同时,投资高管频繁跨机构任职,履历与业绩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
那么,私募高管离职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下面将重点梳理私募基金高管离职与强制离职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流程。
(1)离职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
私募高管离职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若高管离职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发生变更的,还需要同时提交重大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同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生变更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2)办理相关系统内操作手续
私募基金公司高管离职需在AMBERS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并提交离职相关证明文件,待协会审核通过后,需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离职录入。
(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离职时需注意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事宜。
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执行事务合伙人离职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如离职高管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就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4)离职接替人员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的聘任。
(5)??【特别关注】私募高管强制离职
对于离职但未及时登记变更的私募高管来说,可以办理强制离职手续。即高管离职已有6个月但原任职机构尚未完成高管变更的情况,如涉及工商职务,需要工商职务同步变更手续完成后,可以申请强制离职。
元年提醒:
强制离职的具体操作流程:
1. 登陆个人帐户;
2. 个人信息管理;
3. 离职申请;
注意:私募基金公司高管离职需在AMBERS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并提交离职相关证明文件,待协会审核通过后,需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离职录入。
强制离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如果没有离职证明也没有劳动仲裁的材料,可以提供强制离职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在原机构的职务、实际离职时间、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原因、承诺真实性的文件。
2. 与现任职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情况证明(如有代缴,请提供代缴协议);对于未在新机构任职的,需提供就业情况说明及原任职机构的社保缴费情况证明;
3. 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4. 个人承诺函。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人承诺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失实和误导性信息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个人承诺函需手写签名。
对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需先在工商完成变更流程后方能提交强制离职申请。
来源:元年金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