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Z*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Z*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赵**:
经查,Z*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赵**作为Z*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现决定对Z*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