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中基协对南京某10-20亿私募进行警告!同时对法定代表人盛某、风控负责人王某进行警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纪律处分决定书
中基协处分 (2026) 151 号
当事人:南京J*****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向南京J*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 (2026) 78 号),南京J*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规定组织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南京J*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兼职。合规风控负责人王***在某公司担任创始主管合伙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南京J*存在未按规定对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兼职的情况,当事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该情况违反协会相关规定,正在启动相应整改程序。二是,关于信息披露遗漏问题,当事人承认属于运营流程中的规范性瑕疵,但未造成损害后果。
综上,申请减轻处理。
三、审理情况和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当事人承认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规事实,其提出的机构启动整改、相关违规行为未产生损害后果的情节,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已充分考虑,措施适当。
综上,不予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南京J*进行警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6 年 5 月 26 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 (清整办),江苏证监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纪律处分决定书
中基协处分 (2026) 152 号
当事人:盛*,男,1979 年 1 月出生,现任南京J*****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J*)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向盛*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 (2026) 78 号),盛*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规定组织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南京J*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兼职。合规风控负责人王***在某公司担任创始主管合伙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南京J*存在未按规定对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查,盛*自 2017 年 3 月至今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责任。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兼职的情况,当事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该情况违反协会相关规定,南京J*正在启动相应整改程序。二是,关于信息披露遗漏问题,当事人承认属于运营流程中的规范性瑕疵,但未造成损害后果。
综上,申请减轻处理。
三、审理情况和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当事人承认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规事实,其提出的机构启动整改、相关违规行为未产生损害后果的情节,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已充分考虑,措施适当。
综上,不予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盛*进行警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6 年 5 月 26 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 (清整办),江苏证监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纪律处分决定书
中基协处分 (2026) 153 号
当事人:王***,男,1978 年 11 月出生,现任南京J*三正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J*) 合规风控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向王***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 (2026) 78 号), 王***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规定组织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南京J*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兼职。合规风控负责人王***在某公司担任创始主管合伙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南京J*存在未按规定对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查,王***自 2017 年 3 月至今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责任。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兼职的情况,当事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该情况违反协会相关规定,南京J*正在启动相应整改程序。二是,关于信息披露遗漏问题,当事人承认属于运营流程中的规范性瑕疵,但未造成损害后果。
综上,申请减轻处理。
三、审理情况和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当事人承认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规事实,其提出的机构启动整改、相关违规行为未产生损害后果的情节,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已充分考虑,措施适当。
综上,不予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王***进行警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6 年 5 月 26 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 (清整办), 江苏证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