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F*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高*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武汉F*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高*:
经查,我局发现武汉F*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F*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出资人存在代持;
三、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四、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武汉F*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五条的规定。
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作为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和信息填报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但你们疏于履职,对公司上述各项违规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F*、杨*、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武汉F*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合规及从业人员管理,严格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