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吉林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长春汇*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违法事实
当事人:长春汇*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证监局检查发现,长春汇*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二、未及时填报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三、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信息。
长春汇*投资有限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规定。
处罚措施
▎受处罚机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长春汇*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长春汇*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证监决〔2026〕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春汇*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二、未及时填报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三、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信息。
你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月*日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