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1
适当性自查报告
所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每半年进行一次适当性自查,并编制相关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设落实和执行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投资者投诉处理以及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
根据监管要求,以下自查清单私募管理人可以进行参考,在自查时按照以下条目,逐项核查是否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整改计划。
投资者适当性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其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人员设备情况
是否有专门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否有专职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人员;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技术准备情况
评估数据库是否已经(或能够按期)建立,功能是否完备;录音、录像及开展非现场业务的留痕设备是否已经(或能够按期)配备。
其他准备情况
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是否已经建立相关制度、是否已开始妥善执行,以及发现的问题、整改计划等;针对人员配备、技术准备、学习培训等问题进行自查,列明自查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具体的整改计划。
如发现存在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主动报告。相关自查报告需至少保存20年。
未按照要求进行适当性自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NO.02
风控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定期向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报告内容通常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应对和监控等方面情况,旨在帮管理人及时识别和管理潜在风险,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回报。
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分析风险来源、影响程度及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的: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回报。
风险应对报告内容
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制定具体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承受等。
目的:有效应对潜在风险,减少风险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运作的不利影响。
NO.03
投资者适当性回访报告
适当性回访是强制性要求,属于适当性义务。现行法规对适当性回访频次没有明确要求。
私募管理人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建议管理人可以以年度或半年度为单位完成投资者回访。对于购买基金产品或服务的普通投资者一般建议30-50%;对于购买R5产品的,比例可适当增加20%。
可以采用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可以留痕的方式进行,并做好相关资料及证据的存档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NO.04
管理人外包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私募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形成报告。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截止期限:12月31日
NO.05
廉洁从业自查报告
定期报送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私募管理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证监会报送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温馨提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准备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并按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当地证监局报送,否则,可能受到当地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不定期报送
根据《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
基金经营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且进行内部追责;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基金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NO.06
合规自查报告
除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每年发起例行的私募专项检查之外,中基协也发起过多轮私募合规自查工作。
根据2013年6月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基协对私募机构的自律监管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中基协会通过要求私募机构限期提交自查报告、要求异常经营机构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失联及异常机构公告及注销机制等措施,淘汰严重违反自律规则或者不能持续符合私募机构持续登记条件的私募机构,进一步清理优化私募基金行业。
以下为合规自查要点梳理:
合规要点
NO.07
重大事项报告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所管理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时,如基金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经理变更、重大投资决策、重大关联交易等,管理人需要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这类报告的目的是确保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保障投资者利益。
若私募管理人未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书面警示、警告、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NO.08
投资者沟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记录与投资者的沟通情况,如投资者会议、投资者来访、投资者投诉处理等,以及对投资者的需求进行分析,如风险偏好,总结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包括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类型(如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等;
如投资目标,分析投资者的投资目标,追求稳定收益、资本增值、分散风险等;产品偏好,探讨投资者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产品的偏好,如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等,并可能形成专门的报告。
这类报告有助于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提高投资者满意度和忠诚度。
NO.09
投后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后报告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后,为跟踪和监督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评估投资风险、提供增值服务以及规划退出策略而编制的重要文件。
投后报告旨在总结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分析潜在风险,评估投资效果,并提出后续管理建议和增值服务计划。通过定期编制投后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及时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动态,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投资目标。
一份完整的投后管理报告应该分为几个部分:在管企业股权基本情况,企业运营情况,这其中包括:主营业务,现有人员,销售、研发情况,所涉诉讼和经营变动情况。
注意:以上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会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准备这些报告时,需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调整。
(来源:募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