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 (2026) 144 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深圳S*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深圳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向深圳S*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中基协字 (2026) 79 号), 深圳S*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深圳S*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向投资者承诺本金或者收益。根据某投资者提供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份额回购保障协议》, 深圳S*承诺在投资者持有基金产品满 1 年后,按照年化 12% 回购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未及时向协会更新相关信息。深圳S*部分产品的投资者和投资标的发生变化,但深圳S*并未及时向协会报送相关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深圳S*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6 年 5 月 11 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 (清整办), 深圳证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