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 (2026) 148 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H*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向北京H*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 (2026) 117 号)。北京H*未于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协会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北京H*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向协会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9 名自然人投资者通过管理人代持的方式投资 "H*稳*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H*进*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前述投资者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20 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根据相关《投资出资确认书》, 北京H*在确认书的投资收益分配部分,注明了2020 年、 2021 年、2023 年及 2024 年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机构情况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投资出资确认书》、电话记录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暂停受理北京H*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