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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四川某私募及董事长合计被罚12万!涉及资本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026-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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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当事人:四川S*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资本)

当事人:白**,男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资本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资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资本侵占基金财产

2020年S*资本向他人借款共计33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2022年S*资本利用其作为成都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鹰***)基金管理人的职务便利,对外签署多份虚假咨询服务协议,划转鹰***基金财产401万元用于偿还前述借款及利息。

二、S*资本挪用基金财产

2021年至2022年期间,S*资本违反鹰***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提前支取退出期管理费和超额收益合计507万元用于日常经营。

上述违法事实,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咨询顾问协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资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S*资本的上述违法行为,S*资本董事长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四川S*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占基金财产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四川S*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占基金财产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四川S*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四川S*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四川S*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对白**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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