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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私募信披新规9月1日施行,管理人12项准备工作清单请查收
2026-08-1912

9月1日,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配套模板(以下统称“信披新规”)即将正式施行,2016年旧版信披办法同时废止,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正式从“自律规范”升级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双重体制。


在信披新规正式实施之前,管理人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我们简单梳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信披新规正式实施准备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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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关注存续基金信披要求


根据最新监管指导口径,针对存续基金的处理方式,建议管理人注意以下几点:


?? 存续基金无需专门因信披新规实施而修改合同条款

?? 存续基金发生其他合同条款变更时,需同步按照新规要求修改信披条款;

?? 9月1日起,存续基金须按新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过渡期


特别提示,存续基金的基金合同虽然可以不改,但信息披露要求必须按新规要求做到位。


NO.2  提前审查并修改基金合同信披条款


根据信披新规,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频率等不得低于法定要求,建议管理人:


?? 审查基金合同的信披条款,结合新规要求进行修改,重点关注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是否符合新规的差异化要求;


?? 合同中应当包含投资者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咨询的联络方式、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披义务时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私募证券基金可使用托管人修改的合同模板,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需管理人自行对照新规修改合伙协议信披条款;


?? 对9月1日后可能发生合同条款变更的存量基金,提前准备合同变更方案,避免临时被动调整。


NO.3 按新口径重构内部信披工作日历


信披新规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私募基金的信披报告体系,特别是对私募证券基金而言,取消了月报,增加了开放日的净值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9月1日后提交备案的新设基金而言,基金合同与信披新规要求保持一致,信披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比较明确。


对于存续基金而言,基金合同中会约定需要向投资者披露月报,所以在新规正式实施后,管理人的信披工作可能既要符合基金合同约定,也要符合信披新规要求。所以,建议管理人结合托管机构、代销机构等相关方的意见及建议,调整信披工作频率。据了解,目前个别代销机构已经给出处理方式,要求存续私募证券基金在9月1日后提供月报+季报+年报+开放日净值报告等信披文件。


存续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也是同样的逻辑,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信披要求与信披新规不一致,需要满足双重披露标准。


当然,如果管理人想要在9月1日后重新修订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的信披条款,与新规保持一致,也可以提前准备起来。无论哪种处理方式,信息披露工作的整体规范及工作日历都需要重新构建。


1、私募证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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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募股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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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业投资基金的信披要求有所简化,鼓励披露半年度报告,其他披露要求参照私募股权基金执行。


私募基金成立不满三个月,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


另外再提醒大家关注几点:


?? 如果基金清算期超过1年,需要每年向投资者披露1次清算有关事项。


?? 如果基金90%以上资产投资于单一私募基金的,需披露所投单一私募基金的临时报告、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 除了信披新规、基金合同约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外,如果管理人还额外增加了披露内容,应当与其他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不能产生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出于营销等目的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


?? 私募证券基金:将90%以上基金净资产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的单一私募基金的,应当披露所投单一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将90%以上基金净资产投资于单一私募证券基金,且被投私募基金应当审计的,管理人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被投私募证券基金的审计报告。

?? 私募股权基金:90%以上基金净资产投资于单一私募基金的,应当披露所投单一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



NO.4  建立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响应机制


新规要求,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一方面,重大事件的披露时限较短;另一方面,管理人可能会忽略哪些重大事件需要披露。所以,建议管理人梳理11类重大事件清单,特别是公司比较常见的事件,罗列清楚,建立内部预警与识别机制,确保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披露。


特别提醒管理人注意两点:

?? 主要投资标的出现重大不利情形时,如果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须同时说明原因并提示风险。

?? 管理人自身涉诉等事项虽未被逐一列举,但只要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也应判断是否构成“其他重大事项”予以披露。同样的,如果是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信披新规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披露。


NO.5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披新规明确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议管理人不要单纯套用模板,而是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构建一个能真实运转的操作体系,并进一步体现在制度中。


信息披露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信披的内容、渠道、方式、频率

?? 信披的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及内控机制

?? 办理投资者信披咨询事项的工作机制

?? 信披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


关键提醒:管理人必须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披事务。


NO.6  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


信披新规明确要求管理人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


?? 加强对未公开信息的管控

?? 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


实务操作中,部分私募管理人在此之前可能已经拟定了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或者在其他制度里有专门的章节来规范未公开信息管理,这些操作方式都是可以的。


NO.7  梳理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审计要求


信披新规大幅升级了基金审计要求,特别是私募证券基金,部分管理人的存续基金数量较多,建议提前排查应审计的基金情况;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部分基金对会计师事务所也有新增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在本年末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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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强制审计;基金规模超1亿元自然人投资者超20人,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特别提示:私募证券FOF基金,投向其他管理人发行的基金超基金净资产60%才会触发审计,投向自己发行的基金不触发。


建议管理人建立投资比例监控机制,定期自查是否触发强制审计要求。


另外,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未托管基金,最后一次清算报告应当审计。


NO.8  完善穿透披露的信息收集机制


信披新规要求嵌套投资必须“穿透到底”,建议管理人:


?? 提前梳理底层资产结构,建立所投基金及底层项目信息台账;

?? 与被投机构(下层基金、SPV等)建立信息披露配合机制,确保能及时获取并披露投资路径及底层资产情况

?? 对于多层SPV投资,须披露全部投资路径


NO.9  规范信息披露渠道与方式


信披新规对信披渠道提出了明确要求:


?? 必须通过非公开方式(邮寄、电子邮件或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向投资者披露

?? 确保投资者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渠道和方式获取信息

?? 不同渠道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仅在协会信披备份平台备份,不代表已履行向投资者的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同样违规。通过微信等非正式渠道披露信息风险较大,建议管理人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披,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与方式。


另外,中基协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不作为信息披露渠道,管理人仅在该平台进行备份,未通过其他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目前基金备案过程中,已有此类反馈意见,要求管理人修改信披方式。


NO.10  做好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新规将信披资料保存期限从10年延长至20年(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建议对公司现有的信息披露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梳理:

??自查过往信披材料是否保存完整;
??明确后续信披材料的档案保管要求,分门别类管理。

NO.11  强化信披内控流程


新规实施后,信披工作要求必然会大幅提升,管理人的信披工作标准需进一步完善,负责信披事务管理的高管、部门及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新规要求,如有必要可增加相关人员的内部培训和学习。


另外,建议管理人梳理并明确披露信息的编制、复核、审批、发送等各环节流程及责任人,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NO.12  及时关注后续监管动态


信披新规及相关细则虽然已经发布,但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议管理人持续关注9月1日前后的相关监管动态、基金备案反馈意见以及信披备份系统更新情况等,及时调整信披工作要求。


来源:圆点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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