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横琴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横琴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不具备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是未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报送真实的员工、办公场所信息,在向中基协报送的旗下基金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与财务报告中,未正确披露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允价值,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