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二、适当性管理程序
三、关于适当性的十个高频问题
四、适当性管理材料包括什么?
现行规则对私募基金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确立募集底线: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划分风险等级、提出匹配意见,并对风险不匹配、高风险产品销售及普通投资者风险警示设置特别程序。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募集流程通常如下图所示:
同时,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签署前取得资产证明或者收入证明,合理审慎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问题1:资产证明有300万元,为什么还可能不够?
管理人不仅需要投资者提供持有300万元金融资产的证明材料,而且需要判断投资者提供的材料能不能证明:在基金合同签署前,该投资者本人已经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可以用于合格投资者审查的资产证明,至少要看五个方面:
1. 是否属于合同签约投资者本人;
2. 是否属于规则认可的金融资产;
3. 金额是否达到相应标准;
4. 资产时点是否能够覆盖合同签署日;
5. 文件来源是否真实、完整并可核验。
例如,房产、车辆、非上市公司股权等,并不能当然按照金融资产计算。机构投资者需要证明的是净资产,而不是银行账户余额或者资产总额。即使公司账户中有1000万元现金,也不代表扣除负债后净资产仍然达到1000万元。
问题2:资产证明可以在签约后补吗?
合格投资者确认应当在基金合同签署前完成。
因此,资产证明的生成时间如果晚于合同签署时间,通常只能证明投资者在事后有相应资产,不能当然证明其在签约时已经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
实务中应当同时核对四个时间:文件出具日、资产基准日、合同签署日、投资者缴款日。
资产证明晚于签约时间,不仅是材料问题,也可能反映管理人先签合同、后做审查,募集程序已经违规。
问题3:手机银行截图没有盖章,一定不能用吗?
没有传统红章,不等于当然无效。
现在不少银行、证券公司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者交易软件出具电子材料。电子印章、验证码、业务流水号、验证链接和官方下载记录,都可以用于核验材料来源。手机银行截图是否能够作为资产证明,主要在于截图能不能看出:
是谁的账户;
由哪家机构出具;
查询时间是什么;
资产范围包括什么;
是否存在剪裁或者修改;
是否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核验。
如果截图中只有一个余额数字,看不到投资者姓名、金融机构名称和查询日期,也没有任何签章或者验证方式,证明力自然较弱。
因此,用印不是唯一标准,能否核验才是核心标准。
对于手机截图,至少应当保存完整页面。能够取得电子资产证明、盖章对账单或者官方网站下载文件的,不宜只留一张通过聊天软件转发的局部截图。
问题4:机构投资者自己编制资产负债表可以吗?
机构投资者需要证明的是净资产不低于相应标准。
自行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也无法确认相关数据是否经过第三方机构认可。
虽然现行规则并未要求所有机构投资者都必须提交审计报告。但对于机构投资者,管理人应当进一步要求投资者提供审计报告来验证真实性。
问题5:投资者实际缴纳了100万元,就一定是合格投资者吗?
不一定。
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达到100万元,只是合格投资者条件之一。管理人还需要核查投资者自身的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关注资金是否由投资者本人实际出资。
监管实践中关注的情形包括:
多名投资者拼单达到100万元;
一人代他人持有基金份额;
临时借款或者过桥资金形成资产证明;
汇集亲友资金后以一人名义认购;
投资款由基金合同投资者以外的主体支付;
通过合伙企业、资管产品等安排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
因此,管理人不能只看“有没有100万元”,还应核对付款账户、合同主体和资金来源。
出现第三方代付、短期集中转入后立即缴款、资产证明与资金流水明显不一致等情况时,应当进一步了解原因,并留存说明和复核记录。
问题6:签了《合格投资者承诺书》,还要审查资产证明吗?
需要。
承诺书解决的是投资者有没有作出声明,资产证明解决的是管理人有没有对声明进行审查,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投资者签署“本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可以不再核查。
管理人至少应当能够说明:
依据什么材料进行审查;
按照什么口径计算;
材料反映的是哪个时间点;
为什么认为投资者符合条件;
由谁完成复核。
承诺书、资产证明和内部审查记录承担不同作用,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削弱整个审查结论。
问题7:工作人员提示风险测评分数,可以吗?
工作人员可以解释题目,但不能代替投资者作答,更不能提示哪一个答案可以获得更高风险等级。
风险测评的目的,是了解投资者真实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损失承受能力。如果答案由销售人员填写,或者工作人员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倒推答案,测评结果就失去了意义。
实务中还应关注以下异常情况:
投资者自称没有任何投资经验,却被评为最高风险等级;
年龄、职业、收入与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匹配;
同一投资者短期内测评结果大幅变化;
多名投资者的答案高度一致;
问卷经过修改,但没有保留原始版本;
机构投资者问卷非由授权人员填写。
风险测评不能只看最终分数。对答案中明显矛盾或者不合理的内容,管理人应当进一步核实。
问题8:产品风险评级可以直接套模板吗?
不能只套模板。
管理人需要先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再判断投资者是否与产品相匹配。
产品风险评级通常应当结合以下因素:
投资范围和底层资产;
杠杆水平;
投资集中度;
投资期限和退出安排;
流动性;
估值难度;
是否涉及期货、期权或者场外衍生品;
是否存在结构化安排;
是否托管;
管理人及投资顾问相关风险。
如果所有产品不分策略、期限和杠杆,统一评定为同一等级,即使形式上有评级表,也很难说明评级结论是如何形成的。
基金投资范围、杠杆、策略或者流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应当考虑重新评估风险等级,而不是一直沿用募集时的评级。
问题9: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风险不匹配也能购买吗?
首先,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评级不得低于基金风险等级。也就是说,对于证券类私募基金,已经不能再仅凭投资者主动申请、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或者声明“自愿承担风险”,向其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对于股权、创业投资类私募基金,现行一般适当性规则仍保留一定的风险不匹配购买机制,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由普通投资者主动提出购买申请,不能由募集机构主动推介;
2. 投资者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3. 投资者仍符合合格投资者及其他准入要求;
4. 募集机构书面告知产品风险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
5. 投资者确认已经理解相关风险,并仍然坚持购买;
6. 相关申请、警示及确认过程完整留痕。
只有完成上述程序,募集机构才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风险不匹配确认书不是免责文件。管理人仍需完成投资者分类、产品评级、风险揭示和适当性审查,也不能通过工作人员提示答案、代填问卷或者临时修改测评结果,将不匹配的投资者“调整”为匹配。
问题10:基金合同和回访同日完成,可以吗?
因为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是两个独立程序,不能合并完成。
私募基金合同通常应当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再由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回访。冷静期内完成的回访,不能实现制度设置的目的。
实务中应当重点核对以下时间:
合同签署时间 → 投资者缴款时间 → 冷静期起止时间 → 回访确认时间
常见问题包括:
合同签署和回访在同一天;
投资者尚未缴款就开始计算冷静期;
冷静期尚未届满就完成回访;
回访人员同时参与了基金销售;
文件日期填写为次日,但实际回访在签约当天已经完成;
回访没有覆盖投资者身份、购买意愿、风险知悉等核心事项。
因此,合同、缴款、冷静期和回访不能只在表格中分别列出日期,还应当能够通过系统记录、录音、邮件或者其他材料相互印证。
管理人还需要保存能够还原募集过程的材料,通常包括:
投资者身份及授权材料;
特定对象确定记录;
风险测评问卷及评估结果;
产品风险评级材料;
风险匹配或者不匹配确认材料;
风险揭示书;
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者净资产证明;
合格投资者承诺及内部审查记录;
基金合同;
缴款凭证;
冷静期起止记录;
回访录音、邮件或者书面确认;
异常情况说明和内部复核记录。
电子材料不应只保存打印件。对于带有电子签章、验证码、业务流水号或者下载记录的文件,应当尽量保存原始版本;对于电话回访,应当保留能够对应投资者、产品和回访时间的录音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