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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馈!股权基金份额不可作为LP后续出资能力材料
2026-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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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原文

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包含其持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不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期货权益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请按照前述要求上传lp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反馈解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备与其认(申)购基金相匹配的出资能力,投资者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认(申)购私募证券基金。…… 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时,可以视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在实务中,被中基协要求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的以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为主,特别是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距过大时,大概率会遇到关于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的反馈意见,要求投资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出资能力可以覆盖认缴金额。对于私募证券基金来说,要求提供投资者出资能力证明的情形不多,但管理人仍然需要对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进行核查。

最近,从收集的各类案例中发现,中基协审核投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时更加严格谨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2023 年修订)》,出资能力证明应当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包含其持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私募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不动产(不含首套房屋)和最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文件。

在上述反馈意见中,协会对于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又给出了新的口径,即投资者持有的私募证券基金份额是符合要求的,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则不属于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其原理在于,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是要流动性较强的,而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流动性较弱,变现能力较差,因此不予认可。所以,大家在展业过程中也要更加严谨,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了出发来判断投资人的出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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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明与出资能力证明


资产证明

是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的一种(另一种是收入证明),证明投资者是购买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直白的说,就是证明投资者有能力承受投资失败的风险。

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形式: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收入证明包括:收入证明、纳税证明 、工资流水明细证明
机构净资产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近阶段的财务报告

出资能力证明

简而言之,是对投资者资金来源和投资者具备与其基金出资金额匹配的出资能力的证明。

要求:出资能力证明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
形式: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包含其持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不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期货权益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为:
(1)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证明;

(2)机构投资者:需提供审计报告,且报告所载明的净资产需足额覆盖其对基金的整体认缴金额。


具体到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而言:

场景

是否认可

核心监管逻辑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资质核验

认可

法规明确基金份额属于金融资产范畴,不区分基金种类

基金出资能力证明

不予认可

资产流动性严重不足;禁止循环嵌套资产虚增认缴财力,无法保障分期出资按期到位

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个人合格投资者标准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融资产定义明确包含“基金份额”,法规未区分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全部私募基金份额统一纳入金融资产核算。

    来源: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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