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 (2026) 104 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T***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向北京T***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 (2026) 56 号)。北京T***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北京T***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根据北京T***书面情况说明,"北京T***创始股东、时任投资经理刘*为T***关联方员工代持私募基金份额,且代持金额不足 100 万元",北京T***未予以及时制止,反映出北京T***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形。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办公场所不独立。根据北京T***提供的办公地址视频,北京T***与北京方**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使用J*资本为标识,无明确的物理隔离,共用会议室、洽谈室等区域。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1 号》第八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北京T***书面情况说明、视频、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暂停受理北京T***产品备案六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6 年 4 月 1 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 (清整办),北京证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