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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务】2026审计1号公告: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禁止担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2026-07-2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发布《2026年第1号公告(总第371号):中央部门单位202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公告披露一则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典型合规问题,直指国有资本参与私募合伙企业设立的核心监管红线。

一、审计公告原文披露的违规事实

公告问题摘要原文摘录:

2025年底,所属北京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在其成立的36家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中8家系未经中心批准违规设立。

拆解两处核心违规行为:

1. 主体身份违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触碰国企投资禁止性规定;

2. 设立流程违规:36家合伙企业内,8家未履行上级国有资本管理中心审批流程,属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基金载体。

二、法规依据:国企禁止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底层规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逻辑解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资本承担无限连带风险,会造成国有资产潜在损失,因此法律直接设置禁止条款。

2. 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配套制度补充约束

国有资本对外投资设立基金载体,除遵守《合伙企业法》外,还需履行内部立项、资产评估、上级国资管理单位审批流程;未经审批设立合伙企业,属于国有资产投资程序瑕疵,纳入审计重点核查范围。

三、两类机构重点自查清单

(一)国有背景私募基金管理人(国企控股、实控为各级国企/事业单位)

1. 全面梳理旗下全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载体,核查本机构是否登记为GP;

2. 区分存量基金整改路径:

- 存续期产品:启动合伙人变更流程,将GP置换为符合资质的民营机构、市场化管理人,国有主体仅保留有限合伙人(LP)身份;

- 筹备中新基金:架构设计阶段直接规避国有主体出任GP,采用市场化机构担任普通合伙人;

3. 回溯所有合伙企业设立档案,核查是否具备完整国资审批文件,无审批材料的存量产品补全审批流程或清盘处置。

(二)国有出资方(国企、事业单位作为LP出资私募)

1. 对外出资尽调环节,新增GP主体资质核查条款,拒绝接受国有管理人担任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架构;

2. 完善基金投资风控条款,将“国有主体不担任GP”纳入投资禁止情形,作为投前一票否决项。

四、违规行为带来的多重合规后果

1. 审计层面:纳入年度预算审计问题台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持续跟踪复核;

2. 国资管理层面:未经审批设立载体,将认定为国有资产投资程序不合规,相关负责人需承担管理责任;

3. 工商与监管层面:合伙企业架构不合规,存在工商变更、备案受阻风险;同步叠加中基协AMBERS系统登记、产品备案约束;

4. 资产风险层面:国有主体作为GP背负无限连带责任,底层项目出现债务违约时,国有资产存在损失隐患。

五、国有私募规范架构设计参考

1. 标准合规架构: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仅作为有限合伙人(LP) 出资,引入无国资背景的市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

2. 分级管控机制:所有合伙基金设立前,完成国资管理中心立项、审批、资产评估全套流程,档案永久留存;

3. 存量产品长效管理:建立合伙载体台账,每季度更新GP主体资质、审批文件、存续状态,纳入内部合规常态化巡检。

(来源:PE易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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