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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北京某私募违规承诺收益、内控管理缺位,投研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实控人被出具警示函
2026-07-0920

6月26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北京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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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北京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内部控制与人员管理严重缺失等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某胜和公司投研负责人肖某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措施



1

受处分机构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

受处分人员

李某胜,北京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法定代表人,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肖某,北京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研负责人,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京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内部控制与人员管理严重缺失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北京证监局

2026年*月*日

(来源:募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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