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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自查、整改!及时完成信息变更!
2024-08-1362

近日,中基协发送《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的提示》,再次提醒管理人相关信息有所变动,及时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



NO.01


通知原文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一)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二)股东、合伙人、关联方;(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请各机构做好自查,如发现相关事项已变更但尚未向协会提交变更申请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请各机构结合展业情况做好信息变更报送规划,避免因未按照要求履行报送义务而影响备案业务。

如无展业计划,请及时主动注销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8月9日



NO.02


相关要求

中基协在通知中指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相关要求

1

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2

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3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根据上述的规定要求,中基协要求管理人做好自查,如发现相关事项已变更但尚未向协会提交变更申请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



NO.03


注意事项

根据以往的变更案例来说,其实协会主要的基调,就是全面符合最新要求,不管是注册/实缴资本变动,还是股东变更以及高管变更,就是参照新备案的要求。

(来源:募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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