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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备案完整实操手册(材料清单、Ambers平台操作指南等核心要点)
2026-06-292

目录

一、基金备案核心审核要点

二、基金备案材料清单

三、Ambers平台产品备案业务操作指南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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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备案核心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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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名称及经营范围

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 创业投资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标明“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等已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的字样。


2

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盲池基金:

(一)私募股权基金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1000万。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但应在备案后6个月内补足实缴出资至1000万。

专项基金:投资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2000万。


3

投资者出资要求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私募基金起投金额为100万。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下列投资者可以豁免100万元首次出资金额的要求: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保险资金;

(三)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4

基金存续期

私募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

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5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7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存续期指的是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可能的延长期。


5

扩募要求

(一)由私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二)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三)开放申购或者认缴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者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另有规定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下列资产:

(一)不动产(含基础设施);

(二)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

(三)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四)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五)资产支持证券;

(六)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

产品募集发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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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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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备案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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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无论是股权基金还是创投基金,在AMBERS系统提交申请时,需要以下材料:

1

备案承诺函(盖章)

内容要求:

1.下载使用最新模板。

2.基金名称应当完整准确填写,并符合《备案指引第2号》第九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其中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私募股权基金”字样。创业投资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创业投资基金”字样,但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中标明“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等已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的除外。名称中不得包含“理财”“资管产品”“资管计划”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在基金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2

计划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推介材料(盖章)

内容要求:

1.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备案指引第2号》第三条规定,列明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和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以及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情况,并披露关键人士(如有)或者投资决策会成员(如有)、单一拟投项目或者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交易对手方(如有)、基金投资款用途和退出方式等信息。

2.应当符合《备案指引第2号》第三条规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过程中真实使用的推介材料,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

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盖章原件及word版本)

内容要求:

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合伙人会议的召集机制、议事内容和表决方式等;

(2)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

(3)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和投资者查询途径等;

(4)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时的安排;

(5)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

(6)基金的存续期限;

(7)管理费以及其他基金费用的计费标准、计费时点、计提方式、计提频率等;

(8)单一标的的具体信息(基金仅投资于单一标的);

(9)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到期日、期限和余额占基金实缴金额的比例(私募股权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

(10)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使用杠杆融资(创业投资基金);

(11)协会规定的其他必备内容。


4

托管协议(盖章)

内容要求:

托管协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明确约定托管人应当承担的职责。


5

风险揭示书(盖章)

内容要求:

1.参照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中的风险揭示书模板制定并签署。

2.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充分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信息,以及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情况,“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应当披露下列所涉及风险:

(1)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3)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4)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5)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

(6)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7)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8)财务顾问或者产业顾问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

(9)私募基金存在平行基金;

(10)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11)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

3.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豁免签署风险调查问卷:

(1)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

(2)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6

产品结构图(盖章)

内容要求:

上传风险揭示书中披露的产品结构图,内容应当包含本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如有)等要素,同时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与可转债投资)及投资比例等信息。


7

实缴出资证明与基金成立日证明(盖章)

内容要求:

1.实缴出资证明:

(1)本基金有托管的,应当上传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

(2)本基金无托管的,应当上传投资者首轮实缴资金由基金募集账户打入基金财产账户的银行回单;如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应当提交投资者首轮实缴资金打入基金募集账户的银行回单;

(3)基金备案通过前发生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的,应当上传基金份额转让各方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

2.基金成立证明:

(1)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基金成立日证明应当为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

(2)组织形式为合伙型或者公司型的,基金成立日证明应当以基金合同签署日期或者投资者对本基金首轮实缴款到位时间为准;

(3)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中“基金成立日”字段应当按照基金成立日证明文件内容填报。


8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盖章)

内容要求:

1.参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签署风险问卷调查。

2.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豁免签署风险调查问卷:

(1)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

(2)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9

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内容要求:

1.合伙型或者公司型基金设立或者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或者《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2.截至本基金备案申请最新提交日期,合伙型或者公司型基金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若已完成工商变更,应当上传变更后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若未完成工商变更,除上传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外,还应当上传包含变更信息的工商变更受理函。如确无工商变更受理函,应当提交工商变更承诺函。

3.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期限或者营业期限、主要经营场所或者住所、经营范围及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信息等相关信息,其中合伙人或者股东信息应当与投资者明细、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信息保持一致。

4.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备案指引第2号》第九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其中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私募股权基金”字样。创业投资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创业投资基金”字样,但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中标明“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等已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的除外。


10

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分离情况下)(盖章)

内容要求:

委托管理协议是由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型基金)和管理人签署的,委托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协议。


11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盖章)

内容要求:

1.募集机构与募集监督机构不是同一机构的,应当上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募集机构与募集监督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当上传防火墙制度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2.当私募基金有多个募集机构时,应当上传所有募集机构与募集监督机构签署的募集监督协议。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签署募集监督协议,募集监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明确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机制;

(3)明确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者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4)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12

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或有,盖章)

内容要求:

1.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应为所有跟投员工和管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管理人注册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

2.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和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退休返聘员工还应当提交退休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3.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同时代缴方应为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机构。


13

外包服务协议(或有,盖章)

内容要求:

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14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内容要求:

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四条、《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担任合伙人的,上传管理人与其中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证明材料。


15

投资者出资能力证明(或有)

内容要求:

基于投资者实缴出资占认缴出资的比例情况,协会可能进一步要求投资者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具备与其认缴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

1.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包含其持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私募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不含首套房屋)和最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文件;

2.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包含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可提供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16

豁免期限错配整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有)

内容要求: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七条规定,期限错配超过6个月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上层基金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错配事项,请提供投资者签署的同意函;

2.申请备案基金承担国家或者区域发展战略需要的,请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批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上层基金为规范运作母基金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上层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保险资金或者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7

其他相关文件(或有)

内容要求:

1.管理人异常情况说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出具的内部合规意见、财务报告,或者托管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2.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协会要求出具基金所涉重大无先例事项、复杂结构或者特殊类型投资标的等情形的说明函。

3.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具管理人前期备案时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说明函,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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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ers平台产品备案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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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在中基协官网(https://www.amac.org.cn/)下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并参考相关要求提交产品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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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备案申请页面

管理人可通过产品备案目录中“产品备案”端口填报提交新产品备案申请,点击绿色新增“+”按钮可开始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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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选择相应基金类型后,点击“确定”后开始产品备案正式填报。请管理人务必注意,产品的基金类型一旦选择后不可修改,请根据《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慎重选择拟备案产品的基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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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备案填报页面

(一)简介

产品备案信息填报页面共9个页签,其中,前8个页签为字段填报页签,第9个页签为附件上传页签。

管理人在填报各页签信息时,可将鼠标移动至页面中黄色“?”处,查看字段的内容及填报说明。系统页面已设置红字提示语,请管理人阅读后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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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报注意事项

1. 基本信息页面

管理人在进行基本信息填报时产品编码无需填写,通过填写“产品名称(全称)”、“产品简称”和“币种”三个字段后,并点击下方保存按钮后自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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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上传附件页面

管理人在上传各附件时,请按照“基金全称_附件名称”的命名规则进行命名并上传。

管理人在提交“备案承诺函”、“风险揭示书”及“产品架构图”等附件时,请在页面内下载最新版本的模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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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私孵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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