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对象:股权类&创投类&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产品(含FOF)私募股权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资产配置类管理人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包含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等各类组织形式均需提供。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具体参照AMBERS系统待办任务,如有相关待办事项,也需按照提示要求填报。基小律提示:
截止日期:6月30日
报送对象:股权类&创投类&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产品(含FOF)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事项说明: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私募基金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及信息披露报告需要同步作为附件上传。
基小律提示:
截止日期:6月30日
报送对象:管理人,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产品
报送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事项说明:
凡2025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及后续职业培训相关规定,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自注册第二年起,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其中职业道德培训不少于5学时。从业人员应当于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的后续职业培训要求学时。当年度未按时完成,至次年6月30日前仍未补齐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异常标示并对外公示;连续三年未完成的将采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自律措施。后续职业培训网址:http://peixun.ama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