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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系统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承诺函
2026-06-257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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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人是有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可以为共同实际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按期下列路径依次认定实际控制人:

(一)持股50%以上的;

(二)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

(三)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认走实际控制人的,协议不得存在期限安排。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要求。不得滥用一致行动协议、股权架构设计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得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

2.请贵机构实际控制人下载本页面对应的承诺函模版,承诺实缴出资系自有合法资金出资开签署/用印。相关承诺函签署/用印后清上传至实际控制人详情页面的承诺函窗口。



承诺函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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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资版本

本人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以及《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确认本人以合法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形,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不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隐瞒关联关系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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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出资人版本

本机构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以及《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确认本机构以合法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形,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不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隐瞒关联关系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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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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