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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山东某私募及法定代表人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涉及未向中基协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缺少调查问卷承诺函等!
2026-0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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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王*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山东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

经查,山东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2017股权发生变更后,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亦未及时在中基协官网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公司在中基协官网填报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工作履历信息不准确

二是公司在管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部分投资者缺少调查问卷、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评估、合格投资者承诺函、资产证明文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王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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