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销售人员必须了解的营销禁词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及销售话术,受《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严格约束。销售人员必须清楚,任何可能让投资者形成低风险、保本、刚性兑付暗示的措辞,都在禁止之列。这些禁词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承诺保本保收益类
这是最核心的红线。《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本保收益表述均属违规,具体包括:
本金安全类:“零风险”“无风险”“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本金无忧”
收益承诺类:“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固定收益”“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年化优先回报率”“到期还本付息”
差额补足类:通过补充协议、回购协议、承诺函等方式约定“补足差额”“受让收益权”,即使由实控人或关联方签署,也视为管理人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
夸大误导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不得夸大或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典型禁词包括:
收益夸大:“高收益”“高收益、低风险”“年盈利50%以上”
营销紧迫性:“欲购从速”“申购良机”“名额有限”“错过不再有”
业绩排名误导:“业绩最佳”“规模最大”‘排名第一"(除非引用具备可比性、公平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且列明评价机构、日期及同类基金数量
不当增信: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进行误导性宣传
业绩展示类
短期业绩禁忌: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未复核业绩:展示的基金业绩应经托管人复核,内部跑业绩产品(投资者仅为管理人或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的)需充分披露该情况;
祝贺性文字:禁止登载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内部信息暗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以下行为属于违规:
使用“我们有独家内部消息,标的马上重组”、“管理层私下沟通过,业绩会超期”等表述,以明示、暗示方式向投资者传递未公开信息,借所谓信息优势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法律法规认可的私募管理人对外宣传路径
私募基金宣传的核心原则是“非公开”。公开的只能是管理人自身及基本备案信息,任何涉及具体基金产品的推介,都必须面向已通过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合格投资者”。合法路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可公开宣传的有限内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如基金名称、备案编码、成立时间等,但不含产品净值、业绩等数据)。这部分内容可以出现在公司官网首页、公众号介绍、正规媒体访谈等公开场景中,无需特定对象确认。
特定对象沟通渠道
一旦需要展示私募基金具体信息,如产品要素表、净值走势、业绩回报、投资策略细节、基金经理路演等,则必须执行严格的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具体路径包括:
(1)官网/APP/小程序:设置在线程序,用户须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阅读风险揭示书并视情况完成风险测评,通过后方可查看产品详情。
(2)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不主动推送产品信息,通过菜单栏设认证入口,完成身份认定与风险测评后按标签推送;朋友圈不得发布产品业绩、净值等具体信息,仅限品牌与中性行业观点。
(3)线下推介会/路演/讲座:邀请制锁定对象,收集身份信息,验证合格投资者资格并完成风险测评;现场签到留痕,推介材料合规审核并归档。
(4)一对一沟通:须先确认对方已完成特定对象认定且为合格投资者、风险匹配;禁用禁词,重要沟通记录留痕备查。
(5)委托基金销售机构:须确保代销机构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认定、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等程序,并共同审核推介材料。
宣传材料的内部审核流程
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对外发布,涉及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经公司合规部门事先审核。材料中需充分揭示风险,载明“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材料制作完毕需留存入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基金清算后10年。
私募宣传推介的处罚案例分析
近年来的监管罚单表明,违规宣传推介是私募机构受罚的重灾区。以下根据公开披露的监管处罚信息,选取几类典型场景进行分析。
案例一:向投资者承诺本金或者收益
中基协处分[2026]42号:根据机构补充协议以及《财产份额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基金期限届满或终止时,清算完毕后,相关投资者未取得全额投资本金与预期投资收益,就优先级投资本金、预期投资收益之和与实际分配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协会撤销了该机构管理人登记、对相关人员公开谴责、警告、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分析
对于亏损部分,由管理人提供差额补足,视同管理人保本承诺本金或收益,违反“禁止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原则。
案例二:微信公众号推送产品业绩
中基协处分[2024]246号:机构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其他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净值曲线和超额收益趋势等公开宣传信息,并含有“产品目前申购开放中,欢迎高净值合格投资者交流咨询”的募集信息。该机构未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违规推介其他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募集机构不得公开推介私募基金、不得推介非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
协会对该机构进行警告。
分析
微信公众号是公开平台,展示净值曲线、超额收益属于公开宣传业绩,违反私募“非公开募集”核心原则。
案例三:夸大宣传业绩
中基协处分[2025]323号:机构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推介材料存在“估值较低,安全垫足,投资预期收益高”“回报倍数4.93,年化收益率为164.17%”“回报倍数3.1,年化收益率为103.37%”等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协会撤销了该机构管理人登记。
分析
“回报倍数4.93,年化收益率为164.17%”脱离合理区间,只讲收益,不讲风险,刻意回避波动、回撤、流动性风险,严重误导投资者风险认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