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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信披新规,私募股权截止时点变了,超期违规的自律措施有哪些?
2026-06-223

2026年6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的公告,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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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布信披新规

与旧规相比,新规最大的突破在于构建了 "行政处罚 + 自律处分" 双轨并行的追责体系,彻底改变了过去 "罚钱了事" 的监管格局。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而言,信披违规的代价不再只是经济处罚,而是可能直接导致 "业务叫停、资格剥夺、行业出局" 的致命后果。

截至时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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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旧规要求相对宽松,新规显著收紧)。

2. 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披露。

3. 清算报告:基金清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披露;超过 1 年无法完成清算的,每年至少披露一次(全新要求,彻底解决 "清而不告" 问题)。

4. 临时报告:发生重大事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顺延,但实际操作时间非常紧张)。

新旧对比

信披新规与旧归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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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对应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半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基金年度报告。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在完成清算前发生《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事项,已经或者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所述重大关联交易临时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资产类型、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向、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交易事项概述等,若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应当在每次清算结束后及时披露清算报告。超过一年无法完成清算的,应当每年至少披露一次清算有关事项,披露内容按照清算报告相关要求执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未托管私募基金的最后一次清算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担任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


超期即违规,没有宽限期

根据《信披细则》规定,我们将报告超期的处罚,简单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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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对应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以及本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证券基金季度报告。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条以及本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证券基金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半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基金年度报告。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在完成清算前发生《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事项,已经或者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所述重大关联交易临时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资产类型、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向、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交易事项概述等,若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来源:金融合规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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