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J***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J***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二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三是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地和人员混同;
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五是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我局还关注到你单位存在出资并担任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该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外部出资人并对外投资的情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