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监管要求
关于适当性自查的要求,目前主要有2部法规明确提及: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鼓励经营机构将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基金募集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02
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所有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
自查时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自查内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及适当性回访、人员考核及培训、投资者投诉处理、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等。
自查报告:募集机构应当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不自查后果有哪些?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可被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其他要求:
■ 自查过程中,发现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03
自查内容
中基协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自查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 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
■ 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
■ 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
■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监管要求,以下自查清单私募管理人可以进行参考,在自查时按照以下条目,逐项核查是否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整改计划。
(一)投资者适当性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
1)投资者分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
1)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是否列入相应制度及执行情况
2)客户回访检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培训考核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执业规范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监督问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其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包括销售制度中是否存在鼓励不适当销售。
(二)人员设备情况
1、是否有专门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部门
2、是否有专职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技术准备情况
1、评估数据库是否已经(或能够按期)建立,功能是否完备
2、录音、录像及开展非现场业务的留痕设备是否已经(或能够按期)配备
(四)学习培训情况
1、是否已开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内部培训
2、从事适当性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掌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底线要求
(五)其他准备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从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出发所做的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学习、培训、研讨会、制度设计、基金合同设计等。
针对以上内容,根据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落实。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是否已经建立相关制度、是否已开始妥善执行,以及发现的问题、整改计划等;针对人员配备、技术准备、学习培训等问题进行自查,列明自查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具体的整改计划。
04
自查报告
① 拟清单
依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适当性法规拟定适当性自查清单。
1、清单关注重点:基本制度+制度如何执行
2、相关制度:适当性管理制度+其他基本制度(1)应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
(2)应制定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②依据清单逐项检查
依据自查清单,逐项检查相关制度是否都已完备,以及各项制度的细节落实与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检查重点:是否有制度+是否合规执行。
制度执行举例:
1、私募基金的募集是否履行了下列程序?
①特定对象确定
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③基金风险揭示
④合格投资者确认
⑤投资冷静期
⑥回访确认
2、是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 R5 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③不合规处整改
根据自查的具体情况,如有未合规的地方应及时整改。(自查的本质是为了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④撰写适当性自查报告
1——3点都完成后,第四步按照问题列述、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与时间,几个重点来撰写报告。
*以上内容基于法规综合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操作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