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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江苏某私募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涉及未按约投资、未妥善保存投后管理资料、未及时更新信息
2026-06-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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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州H*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泰州H*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再投资活动,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后管理相关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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