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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和证监会处罚案例系列 · 第136篇
因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而被处罚
作者 | 刘杜 宋思雨
微信 | s18443292893
2025年4月,中基协公布了一批纪律处分案例,其中A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其他违规行为,A公司被中基协作出“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的纪律处分。
据悉,A公司成立于2015年,于2016年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基协官网公示的信息,A公司共有员工11人,在管基金25支,另有15支基金已清算。
01 处罚原因: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
根据中基协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此次A公司被处罚的原因之一是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中基协认定,A公司管理的“某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材料中,部分投资者的风险测评问卷问题选项均标注分值且附风险承受能力划分标准对照表,存在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干扰行为,影响测试结果。此外,投资者鲁某某既是A公司在管私募基金产品某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某9号基金”)的投资者,又是A公司在管私募基金产品某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某18号基金”)的投资者,但鲁某某认购“某9号基金”与“某18号基金”时提供的两份收入证明内容存在明显冲突。中基协检查过程中,A公司未能提供材料证明其已经合理审慎审查投资者相关情况。A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基金募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的规定。
02 纪律处分: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据悉,在此之前,A公司就因“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等原因被上海证监局作出“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最终,结合其他违规情形,A公司被中基协作出“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的纪律处分。
据了解,近几年,也有其他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于同样的原因受到过中基协处分或证监会的处罚。例如,
2024年11月,上海某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被中基协作出纪律处分;
2025年5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未规范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被中基协进行纪律处分;
2025年7月,盐城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03 结语
注:本文参考来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附:本案例纪律处分决定书原文
纪律处分决定书
中基协处分〔2025〕某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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