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警示案例】上海某私募高管因玩忽职守被证监局罚款27万!
最新动态
【警示案例】上海某私募高管因玩忽职守被证监局罚款27万!
2026-05-2215

近日,上海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君*”)董事高某云,因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职被处二十七万元罚款

图片


违法事实



经查明,上海君*违法事实如下:

上海君*管理的1只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投资标的均由第三方安排,资金来源、投资去向主要为第三方同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君*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职。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基金业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

本局认为,上海君*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高某云为上海君*时任董事,上述合作事宜系高某云商谈,高某云系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高某云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七万元罚款




过往处罚



1

违法事实

早在去年十二月,上海君*就因为同样的问题收到过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部截取_20260518_114036.png


2

处罚措施

局部截取_20260518_114302.png
局部截取_20260518_114354.png

机构处罚:对上海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七十万元罚款。

人员处罚: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钱某华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一万元罚款。



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沪〔2026〕5号

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高某云,男,1972年出生,时任上海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君*或公司)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君*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高某云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君*违法事实如下:

上海君*管理的1只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投资标的均由第三方安排,资金来源、投资去向主要为第三方同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君*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职。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基金业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

本局认为,上海君*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高某云为上海君*时任董事,上述合作事宜系高某云商谈,高某云系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高某云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七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月*日

(来源:上海证监局)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