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涉及挪用 3145 万基金财产!汕头某私募被中基协撤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2026-05-203
5月15日,中基协撤销汕头Y*投资管理人登记!涉及挪用资金3145万、保本承诺 、虚假披露等!
当事人:汕头Y*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Y*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向Y*投资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 (2025) 396 号)。Y*投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是挪用基金财产。Y*投资作为汕头Y*壹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Y*壹期) 的管理人,将Y*壹期所募资金以股权方式对深圳市B*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B*文化) 进行投资。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10 月,Y*企业 (集团)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Y*集团) 作为Y*投资的控股股东,因资金紧张,将Y*壹期投资B*文化的股权回购款 3145 万元挪为已用。Y*投资明知Y*集团挪用上述股权回购款,未能确保Y*壹期的基金财产安全,放任 3145 万元股权回购款被挪用。该行为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此外,Y*投资在 2019 年 10 月及 2022 年 3 月存在将在管产品所持有的标的违规质押给关联方债权人的行为。相关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是向协会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Y*投资向协会报送的Y*壹期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未准确披露Y*壹期投资B*文化的退出情况及股权回购款收取情况,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行为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三是未规范披露信息。Y*壹期合伙协议约定,"本合伙企业应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壹佰贰拾 (120) 个自然日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下列财务报告,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本合伙企业该季度运营情况的报告"。根据Y*投资书面情况说明,其未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披露财务报告、基金季度运营相关情况。相关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四是向投资者承诺本金或者收益。根据Y*壹期补充协议以及《财产份额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基金期限届满或终止时,清算完毕后,相关投资者未取得全额投资本金与预期投资收益,Y*集团同意就优先级投资本金、预期投资收益之和与实际分配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Y*投资书面情况说明、合伙协议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 "基金"" 基金管理 " 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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